集团各部门、新大地集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所以,为不影响个人所得税扣除金额,现要求新维控股集团行政、新大地集团发放薪资,并在2019年度已经填报了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所有员工,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由本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进行确认到下一年度即2020年度的操作,否则在2020年将不能继续享受扣除。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的,只需在2019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1.“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选项。
2.依据提示“将带入2019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确认”。
3.进入“待确认扣除信息”页面,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一键确认”,根据提示“如您2020年度存在已采集的信息,将会被本次操作完全覆盖,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确认”。
注意,如果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需要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4.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点击“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年份2020,查看已提交的信息。
二、2020年需要对已填报的信息进行修改
如需要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如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相关信息等,则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点击“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年份2020,对应进行修改或作废。
三、2020年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点击“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选择年份2020年,按项目按步骤进行操作。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