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各部门,各产业集团,投资事业部:
经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对《内蒙古新维控股集团薪酬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条款进行修订,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修订内容如下:
第十条 通讯津贴
(一)津贴标准
1.三级以上:100元/月
2.四级至十二级:50元/月
(二)其他
1.凡享受通讯津贴的员工,必须在所在单位登记电话号码,工作或外出时,移动电话要保持工作状态。
2.凡享受通讯津贴的员工,因工作岗位变动,享受的津贴亦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交通津贴
(一)交通津贴分为车辆津贴和交通费。
(二)享受车辆津贴范围
1.集团、各产业集团、投资事业部五级以上行政职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享受车辆津贴,五级以上技术职位与其他职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需补贴的,需向集团劳资企管部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车辆津贴。
2.其他员工因工作关系确需享受车辆津贴的,建议执行费用包干办法。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包干费用,经集团劳资企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享受车辆津贴的员工,车辆津贴标准如下:
车辆津贴=岗位基数+实际运行里程×0.6(元)(每公里津贴额)
岗位等级 特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岗位基数
(万元) 9 5.12 2.88 2.4 1.68 1.28 1.04 1 0.9 0.7
(四)车辆津贴包括车辆燃料费、修理费、保险等相关费用。
(五)报销程序:享受车辆津贴的员工车辆行驶发生费用后及时报销,全年累计总数不得超过个人车辆津贴标准,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六)享受车辆津贴员工出差时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车船费和交通费,由于事假、病假等各种原因请假或非因公使用超过15天的,需按时间进行核减、核定。
(七)享受车辆津贴的员工因公发生的车辆通行费、停车费等交通费实报实销。
(八)各单位未享受车辆津贴的员工按集团规定每月补助交通费200元。
(九)集团解决了交通问题的员工不享受交通津贴。
(十)集团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车。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