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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新维控股集团〔2022〕17号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
关于对《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
薪酬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集团各部门,各产业集团,直属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集团驻外、市政、野外施工津贴享受范围及标准,经控股集团研究决定,对《内蒙古新维控股集团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如下:

   一、第十三条 驻外、市政施工、野外施工津贴

   (一)驻外津贴

   1.享受范围:外派至鄂尔多斯市以外的非施工生产单位员工(家庭在驻外单位所在地的除外)。

   2.标准:

   (1)驻地级市及其以上地区员工,执行20元/日。

   (2)驻地级市以下地区员工,执行25元/日。

   (二)市政施工津贴

   1.享受范围:在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员工。

   2.标准:

   (1)本地(指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巴什区、伊旗)市政工程,执行30元/日。

   (2)外地市政工程300公里以内的,执行30元/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公里增加10元/日,60元/日封顶。

   (三)野外施工津贴

   1.享受范围:在野外施工、条件较差的公路、铁路、水利等工程项目员工。

   2.标准:工程距离东胜300公里以内的,执行40元/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公里增加10元/日,100元/日封顶。

   (四)执行津贴的几项说明

   1.驻鄂市较为偏远的旗县,如鄂旗、鄂前旗等则采用上述驻外津贴标准中第(1)条。

   2.享受上述津贴的人员为集团在册员工。

   3.集团员工因检查、调研、测评等需要赴工地工作的,月累计超过7天的,可申请发放上述津贴。

   4.以上标准全部以日标准计算,因此各单位需认真统计符合上述津贴标准的实际津贴天数,在当月工资中核定发放。

   二、本制度修订条款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

                             2022621

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 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