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团、直属公司:
按照集团年底相关工作部署,同时为上市申报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信息,对本年度财务决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报账时间及注意事项
为确保各项目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及时确认收入成本, 2010年工程结算时间较以往年度适当提前,已完工程须于2010年11月10日前、在建工程须于2010年11月18日前向财务部门上报决算资料及工程决算一览表。各公司不得自行确定本公司工程付款比例,一律按照集团确定的付款比例执行。各公司据实列支各项成本费用,按实际施工内容开具发票或结算,不得转移至低税率工程内容,年底各公司预付账款必须结清为零。
二、与业主结算事项
(一)工程计量结算
各产业集团、直属公司负责与业主协调进行工程计量结算并出具计量支付表。计量支付表需业主、监理及施工方签字盖章确认并于2010年11月18日前报送财务部,由会计统一进行账务处理。今年结算的项目有未签订合同的,应及时与业主联系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总金额,否则按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无法确认收入、成本。
(二)工程款催收
对于2007-2009年未收回的工程款由各产业集团、直属公司相关经办人积极催收工程款,防止形成呆账、坏账。
(三)工程预算总成本
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工程收入、成本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核算,要求对2010年新开工的各工程项目总成本编制预算,并出具成本预算报告书,与实际成本误差保持在10%以内,各工程项目总成本预算报告书均应与合同相对应。
三、对内成本结算事项
(一)材料发票
以材料发票作为成本入账的,应遵循施工任务的实质经济内容,严格控制材料成本的比例。一般来说,路基施工的柴油费应控制在10%以内,桥涵施工的柴油费应控制在5%以内,不得以柴油发票抵顶其他成本费用发票。另外,财务人员在审核材料发票时,一定要认真鉴别发票的真伪,发现虚假发票应立即退回,否则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税务损失。
(二)结算单
开具结算单作为成本入账依据的,应严格按照实际经济业务进行税费代扣。核算员在选择代扣税率时,应认真核对结算单与结算清单所列的经济内容是否一致,严格把关,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综合税率由核算员与施工所在地税务部门联系获取,由集团统一代扣。
(三)分包合同
承包方为单位的,要求其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承包方为个人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其联系电话。
对承包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可签订分包合同作为成本入账依据。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载明税费由甲方(新大地公司)承担,扣除税费后的余额即为实际承包额。分包合同承包方为单位的,要求其出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代扣万分之三印花税。承包单位无法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应按照施工地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分包合同承包方为个人的,应按照施工地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另外,承包方可自行开具完税凭证作为入账依据,完税凭证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
在成本结算过程中,如果供应商提供虚假发票,一经发现,将终止业务合作,并移交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四、往来款清理
(一)各公司、各部门经办的预付款,应在2010年11月18日前索要发票冲账。
(二)个人借款应在2010年11月18日前报销冲账或还回借款。
(三)应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应积极催收,确保在2010年11月18日前收回。投标保证金转为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应与借用资质单位签订协议,未开具收据的,应索要对方单位收据,领导授权批准后,交财务部做账务处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