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给补贴、免租金、调税额、帮融资等14条帮扶中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
(一)给予复工复产补贴。设立5000万元补贴资金,给予在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2019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下和起征点以下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补贴,加快复工复产,全面恢复正常经营,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二)减免租金。免收在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承租我市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6个月租金。
(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核定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时,适当减免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费用。
(四)下调纳税定额。在核定2020年纳税定额时,适当下调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定额。
(五)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民营中小企业账款,清偿具备支付条件的全部账款。
(六)强化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支小、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三农”、扶贫等领域的信贷总额不低于2019年。
(七)实行展期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其存量贷款2020年上半年到期后还款确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给予展期续贷,顺延期限不少于3个月,同时鼓励银行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
(八)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受疫情影响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至6月底办理的新增贷款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6个月,单户贴息不超过30万元。
(九)降低融资担保费。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担保费按1%收取。
(十)支持农牧业重点产业发展。按照《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振兴资金扶持办法》(鄂府发〔2019〕76号),积极培育绒山羊、细毛羊、肉牛、瓜果、蔬菜、小杂粮等重点产业,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转方式、调结构,实施产业化经营,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十一)解决春耕备耕和农产品销售难问题。对2020年1月至4月底,农资流通企业用于购买2020年市内春耕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产品的新增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对2020年1月至6月底,农产品流通企业用于收购市内玉米、葵花、蔬菜等的新增贷款,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6个月贴息。
(十二)加快失业保险金返还。及时返还已经复工复产的受疫情影响符合援企稳岗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的失业保险金;加快办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金返还手续。
(十三)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2020年1月至3月底,新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困难家庭、农牧民工等重点群体到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元;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重点群体到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每组织1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十四)加大培训费补贴力度。对疫情期间组织员工免费参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的中小微企业,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范围的,按其实际培训费用享受相应补贴。
意见同时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