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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出台:不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4 作者: 编辑: 阅读量:9295

      近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根据实施意见,鄂尔多斯市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农牧民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镇落户条件放宽

  《意见》指出,全面放开鄂尔多斯市户籍人口城镇落户。鄂尔多斯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居民户口。

  《意见》指出,积极推进非鄂尔多斯市户籍人口城镇落户。非鄂尔多斯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城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父母,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居民户口。

  1.购买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交易房或自建房的人员。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

  3.夫妻间相互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人员。

  4.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等法人或企业的负责人。

  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考录或聘用的工作人员。

  6.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企业聘用的技术工人、产业工人及其他人员,留学回国等人员。

  7.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以及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

  《意见》指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生育婴儿,允许其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居民户口。我市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恢复其居民户口。对持有过期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在居住地登记居民户口。

  不再分农业非农业户口

  《意见》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意见》指出,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完成全市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牧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完成全市农村牧区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牧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赋予农牧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开展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牧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制度改革后,农牧业转移人口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各项惠农牧政策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义务不变;进城落户农牧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农牧民意愿开展,切实保障落户城镇农牧民的相应权利。

  《意见》指出,要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就业创业;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逐步建立城乡统筹和公平普惠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明确改革坚持4原则

  《意见》明确了此次改革的4个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我市实际,优先解决存量人口落户问题,有序引导增量人口落户问题。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人员的落户问题;科学统筹城镇人口布局,逐步放开落户条件,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城镇化。

  二是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充分尊重农牧民落户意愿,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农牧民落户城镇。

  三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我市城镇化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力,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是统筹配套,提供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