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印章是各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业务往来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公司各类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刻制公章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规范名称刻制。控股集团、产业集团和直属公司及驻外机构的公章统一由集团公司综合部办理刻制手续,并定点刻制。任何公司、部门、驻外机构,以及员工不得擅自刻制,有意隐瞒、拒绝登记,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集团公司印章的启用、废止必须由集团公司常务副总裁批准,由集团公司综合部发文并予以备案。产业集团和直属公司印章的启用、废止必须经本单位总经理批准,发文并报集团综合部备案。
第四条 实行公章专人管理制度。明确集团公章、各公司、部门公章,以及各类公章的管理责任人。各类公章不得随意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签条,选择办事信得过、责任心强的同志携带外出,公章管理责任人备案,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五条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公章必须经集团副总裁(含)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如因公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引发法律纠纷,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盖出公章的所有文书都要保留原件或复印存档。
第七条 公章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报告、备案并登报声明作废,重新刻制。